“台湾统派人士被打压”是怎么回事?|越界华文答问
访问整理/蔡倩怡、叶荫聪
编者按:「越界华文答问」是香港文化及媒体教育基金的一个新项目,旨在让不同华文地区的朋友互相发问,以达至澄清事实、消除成见及互相了解的作用。该栏目授权政见平台刊登部分文章,并收集大陆朋友对港台等其他华文地区希望提出的问题。
去年12月19日,台湾新党发言人王炳忠,以及四名成员侯汉廷、林明正及陈斯俊等四人,因涉嫌触犯台湾“国家安全法”(下简称“国安法”)而被台北地检署指挥调查局搜索住家,并把四人带回调查局。事件引起公众关注,我们邀请台湾著名律师吕秋远从法理层面剖析事件。吕律师除了是执业律师外,亦是东吴大学助理教授,经常在网络及媒体发表评论,被称为「网红律师」。
1. 这次被捕事件后,大陆国台办称台湾政府「采取各种手段对主张两岸和平统一的力量和人士肆意打压和迫害」。逮捕王炳忠等人是民进党政府「打压和迫害」蓝营/统派人士的举动吗?
这次的事件是从周泓旭的案件(涉嫌策动台湾政府公务人员交付情报)而来的。周泓旭是一位在台湾已因违反“国安法”被判刑的大陆人,在搜查他的过程当中,发现他不只接触台湾的公务员,还在他的电脑里搜出了关于他跟新党的三位干部王炳忠、侯汉廷、林明正等人的联络资讯。这些联络资讯包含了在台湾发展组织的相关计划。从这个计划,调查局才会约谈,请他们三位当周泓旭案件的证人。
但约谈时王炳忠比较特别,因为他的家里被搜出了一些证据,包含他的电脑与人民币现金。在周泓旭案件的纪录中,据悉有一笔人民币金额是国台办交给王炳忠等人,以发展整个组织与计划的预算。事后台湾官方查对的结果,跟王炳忠父亲早前说的稿费不太一样,但是数字却跟周泓旭所提出的是一样。在此情况下,依照台湾“国安法”第2条之1规定,不能够在台湾发展中共党政军组织。(编按:法例的部分原文节录:「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搜集传递公务秘密」 ,「人民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或其设立、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刺探、搜集、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书、消息或物品,或发展组织。」)整个事件的原由是如此。
如果说是迫害统派人士,我认为以此标准来看的话,不会是民进党政府迫害。事件的起端是周泓旭的案件,没有人知道他与王炳忠等人有所联系。周泓旭把电脑资讯删除,调查局经过一阵子才能把资料还原,才发现他们有联系。起诉周泓旭,必须传召王炳忠等人当证人。不过,传召证人后证人有可能毁灭证据,因此调查局利用法官所发的搜索票来快速搜查。严格来说,他们是否刻意利用这种方式,我认为不是,因为周泓旭案件早在马英九执政时期已侦办,而非今天才开始。
2. 台北地检署指挥调查局以「违反国家安全法为名」搜索住家,把四人带回调查局,这合法吗?
是合法的。根据台湾的法律,传召证人必须要传票。但有特殊的情况,例如恐防证据被湮灭,便可利用「拘提」的方式,在没有传票下警察可直接到现场带走证人。而这次亦同以「拘提」的方式,加上法官的搜索票,所以是属于合法的情况。
这次的过程还有因以证人身份来传召王炳忠等人而惹起争议。在台湾的刑法下,以证人身份作供必须陈述事实,否则犯下伪证罪。但若是被告身份,便能避免陈述事实以保障个人权益。因此亦有争议认为以证人身份传召王炳忠等人,但日后有可能将他们改为被告身份,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3. 为何这次事件会引起关注?在台湾“国安法”有没有执行的先例?
“国安法”在戒严时期刚解除时已存在,而这次所涉及的第2条之1曾被修改。由于“国安法”第2条被废除,才加上第2条之1。被废除的第2条是指宣扬共产党已属违法,现在改为宣扬共产党也不属违法,但不能为党政军发展组织。
这次所引起的关注,其中一个原因是王炳忠与侯汉廷等人是新党的新生代,而过去亦未曾发生过有台湾的政治人物涉及“国安法”第2条之1。过去曾涉及这条法例的也有退役的公务人员,但是第一次有现任政党人物涉及。
我认为“国安法”第2条之1关于组织的第一部份应作检讨。举例来说,若日后有人为国台办举办「两岸统一」的研讨会,已属违法,但这有可能侵犯人民结社与言论自由的问题,的确有修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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