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国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中国会支持国际社会的干涉吗?
曲思翰/政见特约作者
1990年代,种族冲突在卢旺达等多地演变成人道主义灾难。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ICISS(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在2001年12月便提出,当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成为其住民的“严重威胁”,或它无法(不能或不愿)制止其国内的暴力时,国际社会就有义务采取干涉行为。
2005年,138个国家终于对一个受限的概念达成了共识——国际社会仅能在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后,在主权国家没有能力或意愿阻止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的情况下,进行外交压力、经济制裁以及军事干涉等,这就是国家保护责任(Responsbility to Protect, R2P)。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具有否决权的大国之一,密切关注、积极参与推动了这个新观念的形成与发展。起初,中国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对其可能削弱国家主权概念的原则表示了疑虑。
从2004年年中开始,中国开始改变早先对互不干涉原则的强调。2005年,在针对联合国改革的立场文件中,中国政府强调了制止人道主义灾难、对该情况的国家援助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特别是:是否进行强制性行动只能一件一件决定。
2006年,中国以缺席为策略允许联合国和非盟向苏丹派遣维和部队的决议通过后,积极运作要求苏丹政府准予许可部署维和部队。即使如此,中国依旧以对苏丹国家主权的尊重为由,反对对苏丹的制裁。处理该事件也给中国应对未来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构建当事国(苏丹)、区域组织(非盟)和联合国三者之间的合作。在当时即将举办的奥运会对中国改变策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
在2007年和2008年,中国否决了联合国试图以此原则干涉缅甸及津巴布韦局势的议案。北京并不反对该原则本身,特别是潘基文口中的前两条。对于第三点,中国政府原则上也不反对,但对其三点如何实施有所保留。
中国在2011年出现的利比亚问题上,并没有像外界预期一样高调反对。在投票支持要求利比亚政府保护平民后,中国再次使用缺席策略,允许对利比亚进行军事干涉的议案获得通过。区域国家之间产生的共识使中国默许军事介入。利比亚是在非洲的阿拉伯国家,而阿拉伯联盟和非洲联盟都不反对授权对利比亚政局进行干涉。在中国看来,阿盟和非盟的支持对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交好至关重要。很快,中国便因为北约在对人道主义危机介入后却以此为契机推翻利比亚政权而感到不满。
在接下来的叙利亚危机中,中国与俄罗斯一道,多次否决针对叙利亚局势的议案。在这里,俄罗斯的反对票起了很大的对照作用,让中国投反对票时也面临较小的国际压力。当然,只要明确不以政权更迭为目的,中国在事关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南苏丹的维和行动,甚至对向叙利亚派遣观察员、摧毁叙利亚化学武器和对其进行人道主义援助的议案都表示了支持。
将政权稳定作为最优先目标的中国领导层,对“外国势力”非常敏感,所以对于将R2P应用到政权更迭上展现出强烈的反对。但是,中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大国”,必须要和国际社会,特别是那些和它在意识形态上有巨大差异的西方国家合作。因为在意其国际形象,中国对R2P的原则渐渐接受。中国政府会在平衡自己政权稳定和国际形象的同时,继续积极参与R2P的讨论,以使其变得更加“有建设性”。这是上海交通大学学者陈拯在《当代中国》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论述的观点。
参考文献
Chen, Zheng (2016). “China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25: 101. 68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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